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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禹某某、费某某、孟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某某,费某某,孟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4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址: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吉祥,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住农行48号。被告禹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花园街道xxxx。被告费某某,男,1977年3月20日,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冯庄村委xxx。被告孟某,男,1980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冯庄村委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禹某某、费某某、孟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恒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