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马飞与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783号原告马飞,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鲤塘坝楼房湾综合写字楼7楼。法定代表人王朝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诉被告重庆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飞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飞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马飞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