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与白传秀、张春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白传秀,张春梅,张贵英,张爱花,张永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鲁1522执883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住所地:莘县樱桃园。被申请人:白传秀,男,农民。被申请人:张春梅,女,农民,系被告白传秀之妻。被申请人:张贵英,女,农民。被申请人:张爱花,女,农民。被申请人:张永花,女,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与白传秀、张春梅、张贵英、张爱花、张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8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