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郭怀明与马新太、郭长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怀明,马新太,郭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郭怀明,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新太,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长美,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怀明与被执行人马新太、郭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