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肖伟与杨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杨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976号原告肖伟,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益,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与被告杨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肖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