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勇与被执行人李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勇,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624-2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惠,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裴智慧,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罗贻贵,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裴智慧、罗贻贵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天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裴智慧的部分房产,需等待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