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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银川报春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朱亮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报春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报春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永固村4队,组织机构代码68424410-1。法定代表人:寇万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亮,男,1982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夏连湖农场场部,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8208313410。本院在执行银川报春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朱亮(2015)青民初字第10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化肥款及利息385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2元、申请费4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