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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徐忠林与李新华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林,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徐忠林,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新华,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徐忠林与被执行人李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督字第12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