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民初246号原告:高某某,住临江市。被告:智某某,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2016年4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21日在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双方分居一年,被告所拿的钱只够他的孩子上学,原告的生活费根本不管,被告爱好赌博并欠赌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起诉离婚。智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的内容不属实,说分居一年不属实,我是去年3月份出去打工,我回来的时候家里就没有人了,把家给我扔了。原告说我在外面欠赌款不属实,我们俩从来没打过架也没有争过。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智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在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二婚。智某某于2015年3月外出打工,于2015年农历腊月27回到家。双方现分居一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高某某与智某某系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应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对家庭事务应协商解决,双方重新组织家庭更应珍惜夫妻感情。鉴于双方分居时间较短,高某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智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