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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霍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霍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212号原告:胡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霍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