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霍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霍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212号原告:胡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霍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