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飞与青岛麒麟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青岛麒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馨,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文强,男,汉族,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青岛麒麟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了(2015)胶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2016年4月6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8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余款4130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