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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董春生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20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春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董春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