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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江学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312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学川,男,1982年1月8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江学川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江学川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