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厦门馨天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厦门馨天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证保1号申请人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二路69号三号厂房。法定代表人JINJUYONG,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馨天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5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王婉丽。申请人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厦门馨天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大量使用侵犯其ZL201420834372.X号“一种铁床床架焊接用的定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碰焊机定位装置生产铁床床架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厦门馨天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55号之一处涉嫌侵犯ZL20142083437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碰焊机定位装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厦门馨天达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其ZL201420834372.X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