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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傅金生、蔡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傅金生,蔡桂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被执行人傅金生。被执行人蔡桂风。上列当事人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傅金生、蔡桂风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808.5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及相应利息。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29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