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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817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23日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寅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