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817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23日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寅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