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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784、3787、3788、3791、3845、3851、39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杜卫康等16人与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7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卫康,泽仁友珍,余洪,柴平,廖桂彬,钟慧,刘兴国,刘勇刚,谢勇谋,彭黎黎,任利,刘玉梅,王婷婷,王胜,陈梦清,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784、3787、3788、3791、3845、3851、3940、)-3号申请执行人杜卫康。申请执行人泽仁友珍。申请执行人余洪。申请执行人柴平。申请执行人廖桂彬。申请执行人钟慧。申请执行人刘兴国。申请执行人刘勇刚。申请执行人谢勇谋。申请执行人彭黎黎。申请执行人任利。申请执行人刘玉梅。申请执行人王婷婷。申请执行人王胜。申请执行人陈梦清。被执行人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鸿彬,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103、5104、5106、5109、5110、5117、5118号民��判决,于2015年12月9日分别受理杜卫康等16人申请执行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7案。因被执行人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埃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