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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欧鸿娒、林彩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鸿娒,林彩菊,欧鸿娒,林彩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欧鸿娒,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彩菊,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欧鸿娒与被执行人林彩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彩菊偿还案款14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6年2月18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6年1月15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