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执字第1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乐清市凯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凯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1280-2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凯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蒋新周。委托代理人钟方然,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汪纯立。委托代理人汪国林,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凯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334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3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1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凯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凯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共计120000元;二、被执行人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4月21日支付20000元、2016年5月5日前支付25000元、2016年6月5日前支付24600元,余款504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三、案外人周全珍自愿用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红旗路X号X-X-X-X的住宅一套(旧字第5XX1号,建筑面积:53平方米)为被执行人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执行担保。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凯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群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达成了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康明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代理审判员 刘 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