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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亮,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483号原告李国亮,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0日。被告李金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亮与被告李金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亮负担。审判长  杨宗华审判员  姚 雷陪审员  杨捍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传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