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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04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N×××××号桑塔纳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宏伟蓝郡小区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孔某乙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57mg/100ml。经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孔某乙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豫N×××××号桑塔纳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宏伟蓝郡小区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孔某乙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57mg/100ml。经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孔某乙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王某赔偿孔某乙各项损失13,000元,孔某乙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接警记录等证实,2015年12月3日21时45分,商丘市交警事故大队接110报警电话,在凯旋路睢阳区物资局门口两辆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2、个人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驾驶人、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个人基本情况,豫N×××××号轿车所有人为陈某甲,王某准驾车型为C1,无违法记录。3、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231.57mg/100ml。4、公安机关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12月3日21时许,王某驾驶豫N×××××号轿车与孔某乙驾驶的豫N×××××号出租车追尾相撞,肇事司机王某被从事故现场带至公安机关,经抽血检验后,王某被刑事拘留。5、被害人孔某乙陈述,2015年12月3日晚上10点左右,其开捷达出租车,车号豫N×××××号,老板陈某乙的车,沿凯旋路由北向南行驶,走到凯旋路宏伟蓝郡小区对面时,后面一辆车撞到其车后面了,其下车看,后面司机喝酒了,其就报警了,后面车上就司机一人。6、被告人王某供述,2015年12月3日晚,其喝酒后,开车准备回家,开的是桑塔纳轿车,车牌号豫N×××××号,车系其买陈某甲的,其沿凯旋路由北向南行驶,其车前有一辆出租车,后出租车突然刹车,其车没刹住撞在那辆车的后面了。另庭审时供述,其下车看时,对方司机电话报警,其就在现场等待,后被出警民警带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并造成车辆追尾相撞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其行为视为自首。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刘 继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