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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花、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花,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保37号申请执行人张花,女,1989年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79年生,住所地河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民初8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军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文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