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伟明、浙江惠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明,浙江惠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442号申请人:张伟明。委托代理人:骆倩,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惠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双峰村。法定代表人:杨巧儿。委托代理人:冯治宇、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伟明与申请人浙江惠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冠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伟明与申请人浙江惠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浙江惠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伟明工资42093元,款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张伟明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耀泽(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