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明月诉卢岳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月,卢岳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567号原告张明月,男,1955年出生。被告卢岳智,男,196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月诉被告卢岳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门敬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