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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明月诉卢岳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月,卢岳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567号原告张明月,男,1955年出生。被告卢岳智,男,196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月诉被告卢岳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门敬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