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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振军与杨本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军,杨本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642号原告杨振军。。372828197305131819被告杨本喜。。37032319811020337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军诉被告杨本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交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150元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指定的交费期限届满,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