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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083号原告:朱某,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白云小区8号楼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40406197904272819。被告:魏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梦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