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083号原告:朱某,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白云小区8号楼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40406197904272819。被告:魏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梦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