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靳宝生、徐来双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靳宝生,徐来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361号申请人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靳宝生,男,36岁,汉族,个体户,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徐来双,女,35岁,汉族,个体户,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靳宝生、徐来双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确定对被执行人靳宝生、徐来双共有的坐落于扎赉特旗好力保乡的房屋所有证号为扎赉特旗蒙F好力保乡058号的281.9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变价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申请人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00000.00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现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后双方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用拍卖所得款偿还申请人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及利息等相关费用的支出,因国土部门依据相关文件不同意该房产拍卖,本院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中,申请人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此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