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庆文诉王爱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文,王爱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551号原告王庆文,男,1967年2月15日生。被告王爱生,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文诉被告王爱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文负担。审判员 段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