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罗世丰、项凌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丰,项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215号申请执行人罗世丰被执行人项凌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002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项凌云(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凌云(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项凌云(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项凌云(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44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