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辩护人金娟,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金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FJ6F**号黑色东风风神牌小轿车,从本市大桥路行至老河口市胜利路中医院门前路段,遇设卡警察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刘某某冲卡将一名协警挂伤,其行至老河口市武商购物广场东门(八小门口)被警察拦停。经抽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0.7mg/100ml,为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金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证明材料、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病情证明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在本案中遇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检查冲卡并撞伤协警,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钢人民陪审员 曹锦铭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佳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