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申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顾某、高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顾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申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伟,主任。被执行人顾某,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行非审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顾某、高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泉行非审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