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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胡天方与杨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方,杨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220号原告胡天方,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子金,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方诉被告杨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天方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子金的银行存款或工资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天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子金的银行存款或工资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 杰审判员 代志军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夏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