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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运良与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运良,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933号申请执行人吴运良,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村委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张忠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运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运良申请执行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