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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704号原告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迪,董事长。被告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显,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新乡市凤泉区,本案应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述属实,其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