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于俊峰、李秋荣与薛跃伟、丁秒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峰,李秋荣,薛跃伟,丁秒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397号原告:于俊峰。原告:李秋荣。被告:薛跃伟。被告:丁秒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俊峰、李秋荣诉被告薛跃伟、丁秒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俊峰、李秋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