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米满田与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满田,西安华西专修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米满田,男,1962年5月9日生,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向阳**号。法定代表人王明亮,系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米满田与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米满田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43672元。本院在执行米满田与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的法定代表人王明亮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校停止办学,目前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米满田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未有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米满田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