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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石恩斌与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恩斌,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1722号原告:石恩斌,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街589号。负责人:陈洋,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泉,男,该公司法务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女,该公司法务顾问。原告石恩斌与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富物业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恩斌、被告恒富物业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泉、赵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恩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半个月内修好造成原告屋顶漏水的管道;2、判决被告半个月内修好原告已损坏的屋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南新城合安园小区8-2404业主,8-2504业主为原告楼上业主,被告为津南新城合安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11月2日原告发现屋顶出现三处漏水,遂电话向被告报修。被告初步判断漏水原因为公用回水主管路漏水造成,漏水点在8-2504屋内主卫吊顶上方。后又多次找物业、8号楼楼管、主管协商,又多次打电话催促解决漏水问题。至今问题仍未解决。起初,被告工作人员楼管、主管以各种理由推诿,来回踢皮球。随后,原告又找被告进行协商,被告同意解决,初步判断漏水原因为公用回水主管路漏水造成,需要打掉8-2504屋内主卫生间门后侧面一块瓷砖。8-2504业主要求写一协议,要求一不能破坏正面瓷砖,二所配瓷砖花纹尽量与原装修瓷砖花纹相近。为了尽快解决漏水问题,2016年12月5、6日原告跑了两天,好几个建材市场,买了瓷砖。8-2504业主看了后,觉得满意。经协商,不用写协议可以施工。又过了几天,被告楼管带维修人员到8-2504屋内施工,打掉一块瓷砖后,发现所选位置不对,估计漏水点应在2504主卫生间吊顶上方,需打掉原精装修房石膏吊顶才能修复漏水点。经协商8-2504业主同意施工,打掉原石膏吊顶,更换铝塑板吊顶,但8-2504业主要求写一协议,要求按规定时间保证质量完成施工,若违反协议按造价的5倍给予赔偿。被告以不能签文字性的东西、2504业主不配合为由,推拖解决。故原告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恒富物业天津分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漏水问题,漏水的相应位置是业主专有部分,被告没有义务维修.原告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被告的服务内容,与相关业主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悖,故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南新城合安园8-2404房屋业主。被告系对原告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因原告屋顶出现漏水,原、被告因维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以诉称理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称漏水点在楼上即2504房屋的回水管,属公用设施,应该由被告维修。被告认为,根据开发商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给排水管道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维修,过了保修期由业主维修;被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联系原告邻居进行协商,不能证明就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应由被告承担对漏水管道的维修责任,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不包括对室内的给排水管道进行维修,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恩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