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鹿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04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鹿某,郓城县公路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