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戚磊方与杨红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724号之一原告戚磊方,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珍,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戚磊方诉被告杨红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艳独任审判。因被告杨红珍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予以公告送达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戚磊方于2016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 霞代理审判员 金 艳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晖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