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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622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赵娟、赵帅与赵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赵帅,刘淑侠,赵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622民初281-2号原告:赵娟,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帅,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淑侠,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辉,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娟、赵帅、刘淑侠与被告赵辉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赵帅、刘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娟、赵帅、刘淑侠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