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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拓、刘爱芹等与郑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拓,刘爱芹,张文生,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李拓,市民。申请执行人:刘爱芹,市民。申请执行人:张文生。被执行人:郑建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拓、刘爱芹、张文生与郑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菏牡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60万元,申请执行人李拓、刘爱芹、张文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郑建华的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菏牡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彭 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鲁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