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焕婷与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婷,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刘焕婷,女,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建毅,该公司总经理。刘焕婷诉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焕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查封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但查找不到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