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根锁与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混凝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混凝土分公司,周根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混凝土分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11层1110室。负责人董永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奇,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根锁,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21号法定代表人郭益民,总经理。上诉人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混凝土分公司,不服河曲县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铁六局太原铁路建设混凝土分公司认为,上诉人所属晋A×××××混凝土罐车与被上诉人周根锁驾驶的晋H×××××越野车是在偏关县天峰坪镇寺沟村旧公路桥发生碰撞,经查询寺沟村旧公路桥属于偏关县天峰坪镇,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D0003580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故地点认定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偏关县人民法院或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周根锁向河曲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D000358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事故发生地在河曲县寺沟桥上,属于河曲县刘家塔镇的地域范围。故根据法律规定,河曲县人民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寺沟村旧公路桥属于偏关县天峰坪镇,但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