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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余广东与张会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广东,张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5号申请执行人余广东,男。被执行人张会军。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余广东申请张会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镇民初字第43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会军应支付申请人余广东案款4358.92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358.9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会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581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朝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