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张忠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30号罪犯张忠,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罪犯张忠因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甘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有了一定的认识,表示要认罪悔罪,重新做人。能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近期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能按时参加“三课”教育的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综合评定为良好。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发生违规操作的行为。受到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张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忠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7年10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楚鸿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