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鹏、陈君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陈君辉,王顺民,王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君辉,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顺民,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官保,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王鹏与陈君辉、王顺民、王官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鹏于2015年12月2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君辉、王顺民支付代偿款本金人民币235752.1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官保对被执行人陈君辉、王顺民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偿付二分之一的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君辉、王顺民、王官保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鹏以被执行人陈君辉、王顺民、王官保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鹏以被执行人陈君辉、王顺民、王官保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9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