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牛玉珠与孙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珠,孙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511号原告牛玉珠,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被告孙生辉,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珠与被告孙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玉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750元,退还给原告牛玉珠。代理审判员 丁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