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吕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崔某,吕某,贾某,宋某,王某乙,齐某,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5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于会泳,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彭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开君,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保候审。被告人齐某,哈尔滨市新一百商店职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哈尔滨悦澜水会职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吕某、王某甲、崔某、贾某、宋某、王某乙、齐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于会泳、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刘开君、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彭灏、被告人贾某、宋某、王某乙、齐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吕某、王某甲、崔某租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绿景花园小区4栋1单元1202室作为工作室,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创建号码328××××8988的QQ群为网络平台,参照“PC蛋蛋”彩票网站的开奖数字,组织各地参赌人员加入QQ群押注数字单双大小及组合进行赌博,李某等人则以坐庄参赌的手段进行营利,期间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被告人贾某、王某乙、宋某、齐某、高某先后受雇为赌博发布信息、记账结算,其中贾某、王某乙、宋某涉案赌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齐某、高某涉案赌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15年5月23日上午,公安民警在上述工作室先后将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崔某、贾某、王某乙、宋某、高某抓获,并缴获电脑主机、手机、账本、银行卡及盈利款人民币31200元。同日,崔某协助公安抓获被告人吕某。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吕某、王某甲、崔某合伙开设赌场,接受投注后,将违法所得部分用于发放被告人贾某等雇员的报酬等,部分取现后由李某、吕某、王某甲、崔某四人平分,其中李某、王某甲、崔某各分得开设赌场营利款合计人民币约为90000元,吕某因故未领取2015年4、5两月的“分红”,其合计分得开设赌场营利款约为人民币30000元。另被告人贾某参与开设赌场后工资等收入共计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王某乙、宋某的工资等收入为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某乙、高某的工资收入为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吕某、崔某、贾某、王某乙、宋某、齐某、高某在庭审中均供认不���,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电脑硬盘、银行卡,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账本、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等,证人汪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吕某、王某甲、崔某、贾某、王某乙、宋某、齐某、高某的供述,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财付通交易记录、QQ群截屏,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等利用QQ平台通过赌博的形式获取利益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行为上也只是具体地参与了赌博,现有证据也仅能证明被告人赌博。辩护人又辩称,QQ群是相对封闭的空间,不属于网站,为赌博而设立QQ群不是建立赌博网站的情形,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定性为开设赌场,而应以赌博罪追究���事责任。关于量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为此提请法庭根据以上理由,并考虑李某系独子,其父母均需赡养等实际家庭困难,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应认定为从犯;其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有积极退赃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吕某目前有两名年幼子女需要抚养,为此,提请对被告人吕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崔某不是共同犯罪的领导者、策划者,也未直接涉及网络赌博的具体操作和赌资账户资金往来,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有立功表现,又能积极退赃。为此,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崔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吕某、崔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被告人贾某、王某乙、宋某、齐某、高某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吕某、王某甲、崔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利用QQ网络平台,设定赌博方式建群组织赌博,雇人负责发布赌博信息招揽他人参赌,并有专人记账、结算,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吕某、王某甲、崔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王某乙、宋某、齐某、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崔某积极参与赌场开设、分赃,是否至现场直接管理、操作并非判断主、从犯必要条件,故对吕某、崔某的辩护人辩称两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吕某、王某甲、崔某、贾某、王某乙、宋某、齐某、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九被告人均系初犯,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宣告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对被告人李某、吕某、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崔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贾某、王某乙、宋某、齐某、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三、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四、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五、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六、被告人��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七、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八、被告人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九、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十���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崔某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吕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王某乙、宋某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齐某、高某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查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00元及作案工具电脑10台、手机6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人民陪审员 刘 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颜芸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