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民抗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少鹏与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少鹏,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51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少鹏,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中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号。法定代表人:XX家,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刘少鹏与被申诉人黑龙江宝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哈民二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少鹏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7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