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登明与四川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明,四川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张登明,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路一段优博广场一栋四楼。法定代表人向国军,总经理。原告张登明与被告四川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登明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4,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百度搜索“”